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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卫生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体检简介
发布日期:2014-01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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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》、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、《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,凡从事食品卫生、公共场所卫生、饮水卫生、化妆品等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,体检合格的给予办理健康证明。健康证自体检合格之日起,有效期为一年。
体检对象:
从事食品、饮水卫生、化妆品及生产、经营、销售、服务等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
不予发放健康证明的情形:
(1)肠道传染病或病原携带者
(2)活动性肺结核
(3)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
(4)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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